南江县投资鼓励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增强招商引资实效,鼓励重大产业化项目的引进,实现我县经济新跨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投资鼓励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南江县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在我县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项目)均适用本鼓励办法(不含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章用地扶持
第三条对生产性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分别给予以下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人民币/亩以上的,按国家规定工业用地最低价的30%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不含1亿元人民币),投资强度在120万元人民币/亩以上的,按国家规定工业用地最低价的40%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3亿元人民币(不含3亿元人民币),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按国家规定工业用地最低价的60%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人民币/亩以上的,按国家规定工业用地最低价的100%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第四条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国家认定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拥有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的企业落户我县,项目用地财政奖励实行“一企一策”。
第三章财税扶持
第五条对鼓励类工业、服务业项目,在申报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属县级收入的各类规费、手续费,按规定程序审查后实行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减免;其中投资建设多层厂房和将原有单层厂房改扩建成多层厂房的,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六条企业自身建有污染治理设施并实现达标排放的,所征收的排污费纳入地方环保专项资金的部分,符合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第一年至第二年100%,第三年80%,第四年至第五年50%安排给该企业用于污染防治。
第七条企业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供地,免收登记费,办理水、电、气及其它权证除工本费外免收其它费用。自立项之日起3年内免收购置新建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减半征收购置存量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第八条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资,从纳税之月起,企业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同级政府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以下比例安排资金予以奖励:第一年至第二年100%,第三年至第五年50%。投资500万元至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和投资1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不含1亿元人民币)的服务业项目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第九条投资额在1亿元至3亿元人民币的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资,从纳税之月起,企业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同级政府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以下比例安排资金予以奖励:第一年至第二年100%,第三年80%,第四年至第五年50%。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和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业项目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第十条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和可以通过市场化取得收益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项目,财政奖励办法实行“一企一策”。
第十一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董事长、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个人所得税实行先征后奖,由同级财政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同级政府所得部分为标准,自纳税之月起,按第一年至第二年100%、第三年至第五年50%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金融支持
第十三条建立协调机制,搭建融资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对企业的资信评估管理,对优质客户开辟“绿色通道”,发放信用贷款,并可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第十四条指导和帮助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券融资等方式依法筹集资金。对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较高、能带动农民致富的农业龙头企业,金融机构给予重点信贷支持。
第五章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县财政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对招商引资企业和第一引资人实行奖励。
第十六条招商引资企业新建项目当年竣工投产,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招商引资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新进亿元企业行列的,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万元人民币;以后年度销售收入按每年净增1亿元人民币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招商引资企业首次被确定为“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人民币;首次被确定为“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招商引资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人民币;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招商引资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中心”,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人民币;首次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招商引资企业新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人民币;新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对完成境内外上市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二十三条招商引资企业当年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的,按入库税收地方留成收入的1%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资人引进投资额在500万(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美元按同期国际汇率折算)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项目开工时,兑现奖励资金的20%,项目竣工的次月,兑现其余奖励资金。
第二十五条凡引进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从事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程、新兴学科的带头人或持有个人发明专利、技术成果,愿在我县创业、合作的,且能够带动我县一个产业发展、一个产品生产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县工作期间免费提供住房保障。
第六章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凡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实行“并联审批”、“一站式”服务。县招商局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对外开放合作窗口,在申请材料完备的条件下,为投资者无偿代办立项、名称核准、审批合同章程、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用地、用水、用电、建设等各类手续,并按规定限时办结。
第二十七条凡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及其企业员工的子女需在我县入学的,按其住所区域,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就近入学,收费与本地学生一个标准。
第二十八条对在我县投资农业产业项目的,县级相关部门整合项目资金,在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方面予以配套建设。
第二十九条县成立对外开放合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在企业生产中涉及的行政许可、土地、规划、电力、原材料、运输等问题。
第三十条对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县级领导挂联和纪委、监察挂牌保护制度。
第三十一条县设立投资软环境办公室,挂靠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受理企业维权投诉。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规定擅自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的行为,由县纪委、监察局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申报认定
第三十三条奖励申报审批程序:招商引资企业竣工投产后,由企业根据本办法进行自评并附申报材料报县招商局,经县招商局、目督办、经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的认定依据投资者出具证明和县招商局确认引资协议,由县政府最终确认;对投资额的认定,由县目督办、招商、财政、审计、监察、经信、统计等部门与项目开户银行共同进行审核、公示,报县政府审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地企业投资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21日起实行。